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对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和规范全省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语委、湖南省教育厅共同发文批准立项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
第三条 语言文字科研课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语言文字应用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湖南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的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鼓励、支持开展广泛性和实验性科学研究。基础理论要瞄准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为湖南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面向全省语委系统、有关学校和科研单位,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
第六条 专项课题由省语委办和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在省语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共同负责课题的申报、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 题
第七条 专项课题选题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征集,并形成《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指南》,报省语委、省教育厅审定后,向全省发布。
第八条 专项课题分重点资助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等。除重要的基础研究课题外,原则上鼓励以研究(咨询)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成果作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九条 专项课题的重点资助课题一般是涉及全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突破或预期在语言文字应用领域内有创新性和普遍推广意义的操作模式(平台)的研究;一般资助课题主要指对语言文字应用领域内某一范围、某一层面、某一方面的研究,预期其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注重课题研究的时效性与针对性,结合当前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研究方向,有选择地申报课题。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1—2个月。各类课题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l.专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或语委机构的负责人;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专项课题的负责人。
4.以往承担的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者,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做好选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州)语委办、学校(单位)个人申请承担语言文字应用科研专项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局(或语委办)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测试中心;高校和省直单位个人申报课题者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测试中心;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专项课题评审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程序参照国家和省课题评审办法实行。专项课题评审结果报省语委、省教育厅审批,由省语委办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从省语言文字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八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审查合格者,再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省语言文字事业的改革发展结合紧密;
(二)课题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目标得当,内容全面,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调研计划科学、可行;
(四)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备的能力、时间和条件;
(五)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二十条 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度,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就课题申请的研究内容、思路方法、预期成果等论证部分进行评审。
会议评审综合考察课题论证情况、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是否获得其他资助等。其中,重点课题原则上采用会议答辩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因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课题申请,可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择优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课题及资助经费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课题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提出实名书面复审请求。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自收到复审要求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审并回复核审结果。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三条 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专家与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省测试中心每年从其事业经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专项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不少于2万元,一般资助课题不少于0.5万元;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提供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开题后,按照资助经费总额的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应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课题结题时,课题组应将经费开支明细上报省测试中心。
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费: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资料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收集、翻译、录入等费用。
3.印刷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6.办公耗材费: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等费用。
7.出版补助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8.结题鉴定费:完成课题研究后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结题的相关费用。
9.临聘专家咨询费:课题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10.劳务费:课题研究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0%。
11.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支出,应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批准;
(二)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的,应按程序报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批准;小于10%的,应报课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一经立项,不得无故终止。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省测试中心。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开支经费。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上交国库,统筹使用。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立项课题公示通过后,由省语委办进行立项编号并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十二条 编号由课题立项部门、立项年度、课题系列、课题类型和课题流水序号五组信息组成。立项部门为湖南省语委、湖南省教育厅,用“湘语教”的首位拼音字母代表;立项年度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课题系列中,G代表高等院校系列,Z代表中小学系列;课题类型中,A代表省级重点课题,B代表省级一般课题;两位数序号对应立项通知的流水号(特殊情况三位数)。
第三十三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定期(每六个月)组织专家对课题的研究进展进行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应建议,并及时通过通讯、文字等形式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省测试中心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申请课题延期,课题负责人必须有正当理由,且在自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外,申请延期1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1个课题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已在年度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中说明研究期限的课题不得延期。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有权撤销课题:
1.未履行省语委科研课题申请书的承诺;
2.课题立项批准后两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3.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4.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6.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7.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8.剽窃他人成果;
9.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10.提交虚假材料;
11.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组不得组织开展与课题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以课题合作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课题组名义自行刻制印章。如有违反,省语委办将作出撤销课题处理。
第四十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语言文字应用专项科研课题。
第七章 结 题
第四十一条 省级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需进行最终成果鉴定或结题。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工作原则上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鉴定和结题的条件:
1.已经完成《湖南省语委 湖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中的研究任务和研究内容,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课题主持人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
3.重点课题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
4.一般课题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或录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出版的专著都必须标明“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研究成果”字样及课题批准号,否则不予认可。
(2)重点资助课题至少要在学术期刊(包括有正式刊号的大学学报)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3)一般资助课题至少要在学术期刊(包括有正式刊号的大学学报)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4)课题最终成果为学术专著或在实践应用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对论文数量和档次不作要求。
5.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持承担的课题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级别上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四十三条 课题结题前先由课题组向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书面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提交一式5份的课题成果鉴定结题材料,每份材料包括课题研究主件和附件。研究主件:《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单独装订)、研究报告、成果公报、专著论文(复印件)、其他实践成果、获奖证件、变更申请等。附件材料:课题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其他佐证材料。同时报送研究报告、成果公报、论文代表作的电子文档1份。直接结题验收的课题结题材料一式两份,内容与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相同。经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审定同意结题后,再通知课题组商定有关结题事宜。专项课题结题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四十四条 结题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重点资助课题必须通过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以会议形式进行成果鉴定后才准予结题。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鉴定专家组为3人的只能限1 人参加)。专项课题评议专家组成员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共同从湖南省语言文字专家库中选定。专家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并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集体意见并填写《成果鉴定书》。采取通讯鉴定形式结题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再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确定成果鉴定等级,专家鉴定意见应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据课题研究内容的规范性、科学性、创新性与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可持续性和社会影响的评价标准(重点从课题研究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价值)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评价措辞要慎重,优秀等级要严格控制。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两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一并送交省测试中心验收存档。
第四十五条 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分别给予合格、不合格、优秀的鉴定结论。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对鉴定合格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课题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课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课题主持人下次申请课题的重要参考;对不合格的课题,退回申请人限期完善后,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并追回所拨经费。
第四十六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结项的基本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直接申请结题。
1.课题研究主体成果,获国家级奖、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的可以免于鉴定。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语言文字科研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
2.课题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推广应用。
3.课题最终成果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发表或转载,或有2项(含2项)以上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在《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评审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和转载的成果原件,按课题鉴定结题要求准备好其他相关材料。经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核准后,发给结题证书。免于鉴定的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
申请免于鉴定经审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四十七条 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四十八条 凡由省测试中心提供全额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所有;凡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八章 推广、奖励
第四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语委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2.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3.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将对成果优秀、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条例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语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